第 39 條
本局會計事項之處理,除依會計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外,依照下列各款辦理:
一、收入款項應由會計室依據秘書室所填收款憑證,予以審核入帳。
二、人事費支出,應經由人事室或秘書室及會計室分依職權辦理審核,就分配預算範圍內支付。
三、業務、維護、設備等費用支出,應簽會會計室就各申請案,查明預算餘額,奉核後,由承辦單位依規定辦理之。
四、旅運費支出,除奉准臨時公出之短程車資,得核實支付外,因公奉派出差所需之旅費,會計室應依據實際出差地點及日程核實支付。
五、會計室依據各項收支原始憑證,分別編製收支傳票或付款憑單簽核後送秘書室辦理。
六、各項收付實現後,由會計室分別依歲入、歲出編製各項表報及帳冊。
七、會計室依據各項表報及帳冊紀錄,按時編製會計報告分別報送。
八、本局各項經費收支情形,應由會計室依法按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