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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 六 章 庶務管理 ( 95年06月12日)
第 46 條
各單位(人)所使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應由使用單位填具請修單依內部規定並經權責人員核准後,送秘書室派工或招商修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