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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 六 章 庶務管理 ( 95年06月12日)
第 42 條
本局各單位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單或領物卡,經各該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秘書室核發。

第 43 條
各單位辦公需要所未預備之物品等,依本局採購作業方式及金額授權分級表規定辦理。

第 44 條
本局財產應由秘書室設置財產管理檔(卡),將財產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價格及其他有關事項列管登記,並應會同相關單位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盤點,盤點之數量應與帳冊相符;各單位使用之財產,應指定專人負責財產之管理。

第 45 條
各單位(人)所使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在其使用期間,應經常注意保養,以確保財物之壽命。

第 46 條
各單位(人)所使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應由使用單位填具請修單依內部規定並經權責人員核准後,送秘書室派工或招商修理之。

第 47 條
各單位所使用之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殘存價值已達報廢年限者,依規定程序簽奉核准後移由秘書室辦理報廢,填具財產減損單辦理財產減損事宜;財物已屆滿使用年限,其外形、品質完好,且具使用價值者,仍應設帳管制。

第 48 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所保管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並報經審計機關核准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以毀損財物之市價為標準,各按財物使用標準規定年限及其已使用時間折舊計算,其折舊低於百分之三十時均按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第 49 條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保)管財物(含書面記載與庫儲現品)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秘書室,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第 50 條
本局辦公室房屋及宿舍由秘書室隨時察勘,如有重要修繕工程應依規定辦理之。

第 51 條
本局司機、技工、工友之遴用分配、管理、考核、獎懲、保險均由秘書室辦理之,並與人事室取得密切聯繫。

第 52 條
本局車輛修繕及油量之消耗,由秘書室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