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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 六 章 庶務管理 ( 95年06月12日)
第 47 條
各單位所使用之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殘存價值已達報廢年限者,依規定程序簽奉核准後移由秘書室辦理報廢,填具財產減損單辦理財產減損事宜;財物已屆滿使用年限,其外形、品質完好,且具使用價值者,仍應設帳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