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著作權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分三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及監督著作合理使用範圍協議之詢問,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許可及撤銷,製版權登記,本科職掌業務法令之解釋,製版權登記辦法、製版權讓與登記、信託登記辦法、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法規之制(修)訂,本科職掌業務之著作權審議暨調解案件之提請審議、調解及諮詢,著作權(製版權)登記(註冊)案件之行政爭訟處理、資料查閱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第二科:著作權年度施政計畫擬訂、概算編列等綜合企劃,著作權教育及推廣之規劃與執行,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行政事項及其他行政庶務事項。
三、第三科:著作權法規、制度之研擬、修正及執行,國際著作權法制之研究,視聽著作及鐳射唱片出口核驗著作權文件,不屬於第一科職掌法令之解釋,本科職掌業務之著作權審議暨調解案件之提請審議、調解及諮詢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