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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 八 章 分層負責 ( 95年06月12日)
第 55 條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第 56 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局長、副局長核定之。

第 57 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 58 條
各單位主管在其職責範圍內,除認為案情特殊或情況重要有請示必要者外,得以局稿代行。

第 59 條
各單位就其職掌處理業(事)務,如有下列過失或逾越權限因而貽誤者,應負行政及法律上之責任:
一、例行文件處理之錯誤,由第三層主管負責。
二、引用法令例案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應連帶負責。
三、引據數字之錯誤,由承辦單位主管及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會辦單位主管及經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經辦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及有關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件繕寫之錯誤,由承繕人員及校對人員負責。
六、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七、其他事項之錯誤,依其職掌分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