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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 五 章 財務管理 ( 89年06月07日)
第 35 條
員工薪津由秘書室出納人員,依據員工異動通知單編造清冊,職員送人事室,工友送秘書室核對後,再送會計室分別審核,陳分局長核定後,交會計室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送秘書室出納人員轉發,並扣繳法定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