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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 五 章 財務管理 ( 89年06月07日)
第 33 條
本分局歲入(出)概(預)算,由會計室依據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與年度施政計畫,暨各單位提供之資料與分局長指示彙編之。決算依據有關法令規定及年度施政計畫成果並按年終收支實況編製之。

第 34 條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陳分局長核定送秘書室出納人員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或付款憑單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之印章,並由秘書室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之印戳後,填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還會計室登帳,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

第 35 條
員工薪津由秘書室出納人員,依據員工異動通知單編造清冊,職員送人事室,工友送秘書室核對後,再送會計室分別審核,陳分局長核定後,交會計室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送秘書室出納人員轉發,並扣繳法定稅捐。

第 36 條
所有銀行往來對帳單,由秘書室出納人員負責核對,如有差額,應在對帳單內詳細註明原因,至與財政部支付處對帳單,由會計室負責核對。

第 37 條
每月收支款項,依據現行會計制度規定,由會計室編製會計報告,陳上級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