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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 七 章 會議 ( 89年06月07日)
第 49 條
本分局局務會議,以分局長、副分局長、秘書、各單位主管及指定人員組成之。得指定與會議事項有關人員列席,會議規則另訂之。

第 50 條
本分局業務檢討會視需要隨時召開之。

第 51 條
本分局得依業務需要組織各種委員會或小組;組織章程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