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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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 四 章 文書處理及公文稽查
( 89年06月07日)
第 25 條
本分局公文收發,區分為總收發及單位收發二種。
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管理系統列管,總收文登錄分辦後,列印公文分辦單由單位收發人員簽收確認,發文人員應註記發文及歸檔辦結日期,供稽催人員查考及歸檔存查銷號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