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 四 章 文書處理及公文稽查 ( 89年06月07日)
第 29 條
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下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四、人民申請案件除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案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處理時限得另訂之,餘均以最速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