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公文總收發、繕校及郵件處理事項。
二、印信典守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公文稽催及追蹤之處理事項。
四、一般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處務會報之處理事項。
六、辦公處所及宿舍之管理事項。
七、財產之管理事項。
八、物品之管理事項。
九、車輛之管理事項。
十、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一、集會之管理事項。
十二、安全之管理事項。
十三、出納之管理事項。
十四、事務管理工作之檢核事項。
十五、相關政府採購業務事項。
十六、新聞聯繫及整體政策行銷事項。
十七、圖書管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事務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十九、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