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本處政風法令之擬定、修正、蒐集及編印事項。
二、本處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擬定、推動事項。
三、本處政風法令之宣導、執行及優良政風事蹟表揚事項。
四、本處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五、本處防弊措施之研訂、執行及考核事項。
六、本處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七、本處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八、本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九、本處公務機密維護法令之擬訂、宣導、執行及洩密案件處理事項。
十、本處預防危害破壞事件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一、本處政風人員編制、任免、考績及獎懲之擬議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政風及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