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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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職責
( 93年08月04日)
第 15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其職責如下:
一、綜合本處文稿及授權案件之核判。
二、業務之分配、審核與監督。
三、機密文件及法制案件之覆核事項。
四、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處長、副處長注意之事項。
五、上級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