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職責 ( 93年08月04日)
第 13 條
處長綜理處務。

第 14 條
副處長襄助處務。

第 15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其職責如下:
一、綜合本處文稿及授權案件之核判。
二、業務之分配、審核與監督。
三、機密文件及法制案件之覆核事項。
四、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處長、副處長注意之事項。
五、上級交辦事項。

第 16 條
組長、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組、室業務,副組長襄理組務,其職責如下:
一、本組、室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擬辦之審核。
二、本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執行及領導及監督。
三、有關例行或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本組、室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五、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處長、副處長注意之事項。
七、上級交辦事項。

第 17 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職責如下:
一、本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擬訂之審核。
二、本科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三、重要文稿之擬辦。
四、授權案件之代判。
五、本科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六、上級交辦事項。

第 18 條
本處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之。

第 19 條
各組室所屬科級單位之職掌,得因事務繁簡並經處長核定後隨時酌予調整之。

第 20 條
本處公文處理依事務管理規則「文書管理」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