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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95年05月09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規定為之。

第 3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 4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 5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或傳真服務者,其郵遞或傳真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6 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第 7 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者,得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免費提供。

第 8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9 條
經濟部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10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