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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第 四 章 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 111年03月22日)
第 19 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告之編製,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編之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告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