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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第 四 章 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 111年03月22日)
第 18 條
財團法人工作計畫之訂定,應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經費預算之編製,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項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俾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各項預算;工作報告應敘明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

第 19 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告之編製,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編之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告不在此限。

第 20 條
財團法人預算書(含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及決算書(含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其編製及報送之規定如下:
一、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一)應編製預算書(其格式如附件一),經董事會通過後,依下列期程報送:
(二)應編製決算書(其格式如附件二),依下列期程報送:
二、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一)應編製預算書,於每年一月底前經董事會通過後,將當年度預算書報本部備查。
(二)應編製決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其設有監察人者,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年度決算書報本部備查。
(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其預算書及決算書之格式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財團法人,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會計師查核報告應併同決算書送本部,另依規定應將決算書送審計部者,會計師查核報告亦應併同檢送。

依第一項規定應編製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或一百十一年度決算書之財團法人,仍應依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修正前之附件格式編製之。<br />

第 21 條
財團法人應訂定會計項目,且應按財務報表之要素適當分類,並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資產負債表及收支營運表之要素如下:
一、資產: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資源,該資源由財團法人控制,並預期帶來經濟效益之流入,包括流動資產及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現時義務,預期該義務之清償,將導致經濟效益之資源流出,包括流動負債及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指資產減去負債之餘額,包括基金、公積、累積餘絀及淨值其他項目。
四、收入: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增加,以資產流入、增值或負債減少等方式增加淨值,包括業務收入及業務外收入。但不含捐助(贈)人投入作為基金而增加之淨值。
五、支出: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減少,以資產流出、消耗或負債增加等方式減少淨值,包括業務支出、業務外支出及所得稅費用(利益)。

財務報表前後期之會計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