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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第 四 章 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 111年03月22日)
第 20 條
財團法人預算書(含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及決算書(含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其編製及報送之規定如下:
一、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一)應編製預算書(其格式如附件一),經董事會通過後,依下列期程報送:
(二)應編製決算書(其格式如附件二),依下列期程報送:
二、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一)應編製預算書,於每年一月底前經董事會通過後,將當年度預算書報本部備查。
(二)應編製決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其設有監察人者,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年度決算書報本部備查。
(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其預算書及決算書之格式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財團法人,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會計師查核報告應併同決算書送本部,另依規定應將決算書送審計部者,會計師查核報告亦應併同檢送。

依第一項規定應編製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或一百十一年度決算書之財團法人,仍應依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修正前之附件格式編製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