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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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第 六 章 認列與衡量
( 111年03月22日)
第 30 條
財團法人在決定會計項目之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