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之支給方式與支給基準,應審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因素,訂定薪資基準,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准;薪資基準變更時,亦同。薪資基準之上限如下:
一、董事長以不超過本部部長(以下簡稱部長)待遇為限。
二、其他從業人員:經理人以不超過部長待遇為限;其餘人員以不超過本部政務次長待遇為限。
三、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致有人才難以羅致之情形,必要時得超過前二款規定之上限。
前項財團法人,應針對前項第三款人員每年實施績效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本部核定;考核結果未達工作目標者,應自下年度起檢討酌減其薪資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