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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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3年07月07日)
第 12 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勘查結果修正礦業申請地,應通知申請人依第七條規定重繪礦區圖,並修正探礦或開採構想(含礦牀地質圖)及其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