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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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 二 章 礦業權設定及展限之登記
( 93年07月07日)
第 14 條
探礦申請人申請設定探礦權,應繳納申請費並檢具下列書件及圖說:
一、申請書一份。
二、礦區圖五份。
三、探礦構想及其圖說各三份。但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增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