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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 二 章 礦業權設定及展限之登記 ( 93年07月07日)
第 16 條
探礦權者申請探礦權展限,應繳納申請費並檢具下列書件及圖說:
一、申請書一份。
二、原領探礦執照及礦區圖。
三、探礦實績報告書二份。
四、繼續探礦構想及其圖說各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