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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 二 章 礦業權設定及展限之登記 ( 93年07月07日)
第 17 條
採礦權者申請採礦權展限,應繳納申請費並檢具下列書件及圖說:
一、申請書一份。
二、原領採礦執照及礦區圖。
三、重新繪製之礦區圖五份。
四、開採構想及其圖說各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