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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 二 章 礦業權設定及展限之登記 ( 93年07月07日)
第 19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以抽籤方法決定優先審查順位者,應預定抽籤日期,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該礦業申請人到場自行抽定;如礦業申請人屆時不到場,由主管機關指派人員代為抽定,並通知各該礦業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