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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 四 章 採礦權抵押權設定、變更、移轉及消滅之登記 ( 93年07月07日)
第 32 條
採礦權者與抵押權者共同申請採礦權抵押權設定登記,應填具申請書,繳納申請費,並檢附抵押契約書副本二份、礦場登記證及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抵押權者之姓名,如係法人,其名稱及核准文件。
二、債權之金額。
三、抵押標的物。
四、償還方法及期限。
五、其他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