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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 四 章 採礦權抵押權設定、變更、移轉及消滅之登記 ( 93年07月07日)
第 34 條
採礦權者與抵押權者共同申請採礦權抵押權消滅登記,應填具申請書,繳納申請費,並檢附債務清償證明二份。

前項抵押權者蹤跡不明,不能共同申請抵押權消滅登記,得由採礦權者提出確定之終局判決單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