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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 四 章 採礦權抵押權設定、變更、移轉及消滅之登記 ( 93年07月07日)
第 38 條
採礦權及其抵押權同歸一人者,應申請為抵押權消滅之登記。但抵押權之存續於採礦權者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