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礦業登記規則   第 五 章 附則 ( 93年07月07日)
第 43 條
礦業權消滅或礦業執照換發者,應由主管機關通知原礦業權者限期繳銷原領礦業執照、礦區圖及礦場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