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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3年07月07日)
第 5 條
申請登記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正。

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如屬主管機關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更正之,並通知申請登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