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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3年07月07日)
第 6 條
本規則之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申請之原因及目的。
二、礦業申請地所在地詳細地名及其面積、礦質名稱或礦區之所在地、礦質名稱、核准日期及礦業權執照字號。
三、關於採礦權之抵押權,其債權之數額及抵押權之標的物等。
四、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住所。申請人為法人時,其名稱、統一編號、所在地及代表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住所。
五、附件清單(即應繳交之書、圖、費件及其他應具之證明文件)。
六、申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