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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3年07月07日)
第 9 條
礦牀說明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地質概況。
二、礦牀之構造及形狀(除海域礦區應附適當比例尺之礦牀地質圖外,陸上礦區應附比例尺五千分之一礦牀地質圖)。
三、礦質之種類及其成分(附經認許化驗機構之分析表)。
四、如有副礦質者,其種類及成分(附經認許化驗機構之分析表)。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礦質成分,得先以該礦牀中之礦質標本代之,但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檢送該礦質成分之分析表。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礦質成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送該礦牀中之礦質標本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