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下礦場 第 五 節 坑內防火 ( 110年06月11日)
第 100 條
曾自然發火或有自然發火之虞之廢棄坑道、採掘跡或其他場所,礦場負責人應採取緊急之填充及封閉等措施,並應注意其回風不流經其他工作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