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下礦場 第 五 節 坑內防火 ( 110年06月11日)
第 103 條
坑內發生火災時,對人員之撤退、緊急安全措施、通風、封閉、啟封及應報主管機關核准等事項,準用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