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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下礦場 第 六 節 防水 ( 110年06月11日)
第 111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安全開採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水深測定。
二、水質及水量調查。
三、採掘方法及規劃。
四、接近舊坑或水域底部時擬採之措施。
五、接近斷層時擬採之措施。
六、探水及排水設備。
七、水閘設置及管理。
八、出水時擬採之緊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