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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下礦場 第 六 節 防水 ( 110年06月11日)
第 113 條
在海、河、湖沼等水域底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行採掘:
一、水底第四紀層厚度在十公尺以上,第三紀層厚度未滿三十公尺者。
二、水底第四紀層厚度未滿十公尺,第三紀層厚度未滿六十公尺者。
三、海床下未滿一百公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