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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節 礦場安全組織、人員及檢查 ( 110年06月11日)
第 15 條
礦場負責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備置礦場作業人員名冊時,應載明礦場作業人員職別、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勞(公)保號碼及投保日期;煤礦場之作業人員並應載明電池箱號碼。

坑內作業人員應由礦場分別給予編號名牌,入坑時交坑口管理人員,出坑時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