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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節 礦場安全組織、人員及檢查 ( 110年06月11日)
第 16 條
礦場作業人員應遵守礦場安全守則及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指示;非礦場作業人員進入礦場,亦同。

非礦場作業人員進入礦場前,礦業權者或礦場負責人應宣示礦場安全及避難有關措施後,始准其進入礦場。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依規定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不得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