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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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露天礦場 第 三 節 採礦設備
( 110年06月11日)
第 163 條
礦場之車輛駕駛人,應由領有車輛駕駛執照者擔任;推土機、挖掘機、裝載機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機械,其操作人員應領有國家重機械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件或主管機關有關機種訓練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