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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衛生醫療及災變救護 第 三 節 救護 ( 110年06月11日)
第 208 條
煤礦場坑內作業人員應隨身佩帶一氧化碳自救呼吸器或簡便呼吸器;煤以外之地下礦場應視實際情況,於坑內適當處所備置相當數量之自救呼吸器。

前項呼吸器之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項等,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作業人員詳為講解,並妥為管理,保持能使用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