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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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下礦場 第 三 節 氣體、煤層或岩石突出
( 110年06月11日)
第 90 條
礦場採用煤層先進鑽孔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鑽頭口徑應有六十五公厘以上。
二、鑽孔深度應達七公尺以上,採掘後並應保留六公尺以上之殘孔。
三、鑽孔應在採掘工人出坑後,回風系統內無人工作時實施。
四、鑽孔間隔與孔數應視煤層狀況實際需要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