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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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
第 四 章 監督
( 112年12月27日)
第 35 條
土石採取場土石外運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開具出貨三聯單交運送人隨車攜帶,以備查核。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於土石採取場土石外運時,應使其裝載於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
前項所稱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
載運少量土石者,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少量土石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