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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設施及安全規範 ( 93年12月15日)
第 13 條
油品之屋外儲槽,其周圍應保持之空地帶間距如下:
一、儲存輕質油品,容量未滿二公秉者,應在一公尺以上;二公秉以上未滿四公秉者,應在二公尺以上;四公秉以上未滿十公秉者,應在三公尺以上;十公秉以上未滿四十公秉者,應在五公尺以上;四十公秉以上者,應在十公尺以上。
二、儲存中質油品,容量未滿十公秉者,應在一公尺以上;十公秉以上未滿二十公秉者,應在二公尺以上;二十公秉以上未滿五十公秉者,應在三公尺以上;五十公秉以上未滿二百公秉者,應在五公尺以上;二百公秉以上者,應在十公尺以上。
三、儲存重質油品,容量未滿二十公秉者,應在一公尺以上;二十公秉以上未滿四十公秉者,應在二公尺以上;四十公秉以上未滿一百公秉者,應在三公尺以上;一百公秉以上者應在五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