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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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設施及安全規範
( 93年12月15日)
第 17 條
擋油堤內之油槽儲量超過一萬公秉以上者,應於適當位置裝設自動偵測漏油之設備,不同之擋油堤或分隔後之擋油堤應分別設置,並將警報系統設在人員駐守操作之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