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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儲油設備作業管理 ( 93年12月15日)
第 28 條
石油業者之儲油設備應指派一人為操作負責人,主辦操作管理及受檢相關業務,相關操作人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接受相關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