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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責任及收費標準 ( 112年11月01日)
第 15 條
代檢機構應置備簿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代行檢查之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受檢單位)之名稱、地址、代表人及電話號碼。
二、受檢油槽之型式及容量。
三、受檢油槽之統一編號、合格證號碼、代行檢查日期。
四、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