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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責任及收費標準 ( 112年11月01日)
第 21 條
代檢機構及其人員執行業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受檢單位之權益,致其遭受損害,依委託合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