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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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 三 章 輸出、輸入及運輸
( 108年12月11日)
第 16 條
爆炸物之運輸,應按次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爆炸物運輸證。但在製造廠、礦場或工區內運輸時,免申請運輸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