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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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 四 章 使用、儲存及處理
( 108年12月11日)
第 20 條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除合於第二十一條規定經核准者外,應設置火藥庫及看守房,並派駐專人或輪值人員。